黑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
黑政公办发〔2023〕2号
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五大连池管委会,市直有关单位:
为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《黑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》印发给你们。
黑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3年2月16日
黑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
为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,听取人民意见反馈,切实提高公开工作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等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我市信息公开义务人。
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和工作机构;
(二)是否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原则,真实、全面、及时、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;
(三)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时、准确公开政府信息;
(四)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、机制;
(五)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。
第四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:
(一)问卷评议。印发社会评议调查问卷通过各级门户政府网站、政务新媒体、线下政务服务场等渠道发放,扩大社会评议知晓度和范围。
(二)监督评议。设立群众意见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,主动接受国家及省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。
第五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、基本满意和不满意。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。各行政机关应当贯彻落实社会评议制度,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,并依法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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